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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《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<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>后续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
四川商务 2022-08-03


 

各市(州)、有关扩权县(市)商务主管部门:

  现将《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取消<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>后续工作的通知》(商办贸函[2019]150号)转发你们,请按照通知精神,切实抓好贯彻落实。
  

四川省商务厅

2019年5月23日


注:点击下方“阅读原文”查看通知和附件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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